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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金融系统代表委员共商国是

中付电签整理编辑:

  全国政协委员周延礼:

  保险业应乘势而上,加紧转型

  2020年的两会,来得比预期更晚一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往年于3月初举行的两会推迟到5月下旬。实际上,疫情的影响远不限于两会。随着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各国经济都受到了较大冲击,成为了典型的黑天鹅事件。

  如何看待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冲击?保险业又如何在这一特殊时期发挥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助力实现“六稳”、“六保”?

  带着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周延礼指出,随着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全球经济短期增长的不确定性增强,对全球保险业的商业模式及展业模式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金融时报》记者:2020年初开始的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尚未完全平息,对经济、金融也构成了重大冲击。您如何看待本次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能否预判一下接下来的经济形势?

  周延礼: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无疑成为我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典型黑天鹅事件,打乱了原有社会的生活节奏和经济秩序。

  同时,我国经济恰恰处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和政策调整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正面临着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各种不确定性风险。

  从宏观经济看,我们要准确把握疫情拐点及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进展程度。假如以疫情蔓延的持续时间为关键性变量,初步判断疫情对于我国GDP增速的冲击影响将集中于2020年一二季度,外贸出口在二季度的增速会受到海外疫情影响增长乏力,经济增长的外部不确定性会有所增强。

  尽管如此,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基本面、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没有变。当前,各行业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判断和决策上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重点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信息科技企业创新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未来几年将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窗口期。

  《金融时报》记者:面对疫情冲击这类黑天鹅事件,保险业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呢?

  周延礼: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保险业快速响应,在确保经营稳定的同时,多措并举抗击疫情,充分体现出保险机构的专业性。除了捐款、捐赠物资以外, 更立足保险业务本身,安抚客户,稳定经济,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抗击疫情期间保险业的具体措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据不完全统计,保险行业捐款、捐物总额达3.69亿元;

  二是积极扩大理赔范围、提升理赔速度和效率,一季度保险赔付支出3019亿元;

  三是已有68家保险公司开发了600余款疫情防控保障相关保险产品,支持企业和人员复工复产;

  四是积极对接疫情期间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大力开发推广健康险等保障性保险产品,健康险业务同比增长21.5%;

  五是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分担信用损失的作用,一季度信用保证保险赔付支出161亿元,同比增长50%;

  六是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推动扩大国内需求,一季度保险资金新增股权投资1263亿元,累计支持70多万家企业获得贷款1000多亿元。

  《金融时报》记者:您刚才提到了疫情期间保险业的主动作为和快速响应。从更长周期来看,决策层强调,现阶段要把“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的着力点。在这一宏观背景下,保险业应如何更好发挥“稳定器”的作用?

  周延礼:此次疫情为健康险短期突破和长期发展提供了动能,并将进一步助推保险业回归保障属性。疫情让民众对健康管理及风险保障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对于健康险的短期突破和长期发展均将提供积极动能。若险企把握发展契机,在健康险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生态建设等方面着力,有望形成这场危机中的最大“机遇”。

  一要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多数险企积极响应监管号召, 扩充已有健康险、意外险等产品的保障范围,将新冠肺炎纳入保障范围,在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针对广大的医护工作者、志愿者、记者、武警官兵等一线工作者,保险行业也提供了总保额超万亿的免费赠险。

  二要改进服务促发展。疫情爆发之后,保险行业迅速响应,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发布应对方案,在理赔、赠险、驰援、服务扩展等多个方面,快速响应政府号召,为疫情的应对做出了积极贡献。此外,险企在此次疫情中与医疗资源的对接联动,险企通过合作方为客户提供了大量保险业务以外的服务,例如疫情地图、在线问诊、医疗物资采购配送以及心理辅导等。

  三要变革渠道,谋求高质量发展。疫情的出现,为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带来了一个特殊契机,在后新冠疫情时代,随着客户对线上保险购买认可的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将持续加大线上的投入布局,并且通过线上营销资源的整合,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线上服务体系,进而扩展保险价值链,为客户带来更多的需求满足。未来保险公司将探索 “线上+线下” 交互式营销渠道,在强化大数据下 “线上” 客户发掘、维护和留存能力的同时; 通过 “线下”服务,实现客户体验、场景、感知主观认知,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闭环。

  四要科技赋能数字化发展。科技助力智慧保险与创新开发,通过保险科技对行业的赋能,保险公司通过云端与客户时刻连接,并通过保险连接的丰富生态,扩展了保险的服务边界和价值边界,推动保险公司在创新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开发,为客户带来更全面的保障、更贴心更有价值的金融服务。

  五要“保险+”生态布局协调发展。在后新冠疫情时代,保险业将进一步深化在医疗体系改革、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参与度,加强智慧医疗等领域的投资与合作,推动“保险 +”的生态建设,尤其是加强在医疗体系、健康管理、养老服务、健康科技、保险科技等相关领域的建设与投资。

  总体而言,这次疫情是打击,但也是行业转型的契机。外部环境倒逼改进,要求我们速度更快一些,方能牢牢抓住检验和提升数字化转型的发展契机。以未来图景看当下,科技无疑是保险不断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延伸保险服务范围,以及提升保险市场覆盖的底层基础设施。

  当前,全球已迈入5G网络建设的高峰期,保险业作为信息密集型产业也势必因信息底层架构的变迁而有所演变。行业应需密切关注着此次技术周期的演变趋势,以及其将带来的市场需求或有变迁,积极应用多年来积攒的技术转化实力,将新兴技术快速转化并应用至保险运营的各个环节,架构出适应于时代发展的管理机制及激励机制,进一步激活新一代数字技术落地应用的经济价值,构建出适应于数字经济时代保险运营的新兴范式。

  相信通过充分利用此次疫情的倒逼,保险业将有效提升新兴技术的效能,进而解决原有的市场需求空白、服务响应难题,进一步向数字化及智能化升级转型迈进。

  《金融时报》记者:2020年两会马上就要召开了,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今年您带来了哪些提案?

  周延礼:今年,我的提案将聚焦保险领域,围绕大病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延税型寿险、农业保险等领域。

  全国政协委员殷兴山:

  在金融强监管形势下应加快完善金融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强化监管作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的四项重要原则之一,凸显了强监管的重要性。现有的金融法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较弱,难以形成震慑,而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与涉案金融不匹配的现象也引发了各界对现行金融法律的思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主要表现在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过与罚严重不匹配、不能体现新的发展趋势三个方面。

  在金融强监管形势下,殷兴山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快完善金融法律。

  一是加快现有法律修订进程。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二是注重统筹完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错综复杂,金融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联系紧密,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商业银行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主体,建议在修法时加强金融法律之间的统筹兼顾,全面系统地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三是突出重点做好法律修订。在加强统筹的基础上,建议修法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央行现有职责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和必要落实手段的问题,使强监管依据充分;《商业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现有与商业银行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反洗钱法》重点在于填补空白,完善反洗钱监管规则,解决处罚范围窄、金额低的问题。

  四是完善过罚相当监管手段。完善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的监管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对于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

  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新时代金融发展迫切需要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分别于2003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但是伴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等方面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新时代金融发展的迫切需要。

  张智富认为,修改《商业银行法》应秉承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开展,坚持整体性原则,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期货法》等修法工作互相衔接,同时提炼吸收成熟的监管规则,完善货币市场法律规范的整体架构。

  张智富建议对《商业银行法》重点增加或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法律层面实现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原则相统一;

  二是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三是扩大《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

  四是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建议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拓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并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写入《商业银行法》;

  五是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资本与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六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体系,明确跨市场、跨行业金融消费纠纷,由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解决;

  七是从法律层面完善应予处罚的情形和标准,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金融违法行为成本,提升监管有效性。

  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

  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加强立法顶层设计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被应用于金融领域,改变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形式,加之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也随之变化。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法律,《商业银行法》如今表现出诸多与金融发展形势和银行业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及时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有利于加强立法顶层设计,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对此,杨小平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办,从以下几方面修订《商业银行法》。

  一是完善立法调整范围,丰富商业银行类别,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建议将非银行机构从事银行业务、民间金融机构等主营业务涉足存贷款业务的金融组织均纳入《商业银行法》监管范围,并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体量等明确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二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扩充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可采用列举与概述相结合的方式,将具体业务分为三类,即:基本业务,包括吸收储蓄存款或发行债务证书、发放贷款和票据贴现、国内外汇兑;附营业务,指银行业务的附带业务,包括债务担保或票据承兑、同业拆借、保管箱、代理收付等;兼营业务,指开放式规定的银行业以外的其他业务。

  三是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明确商业银行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和行为规范。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相关监管部门解决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金融消费纠纷,并增加相应罚则,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议建立专章,对银行业市场退出的核心规则进行系统规定。完善危机处置法律规范,统筹建立银行业非破产清算制度,明确破产特殊规则。将诸如存款保险、混业经营防火墙等下位法确立的制度吸纳到《商业银行法》中,系统完善商业银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方面的规定。

  五是提升监管有效性,适当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可综合采用提高处罚幅度、明确“按次”“按笔”处罚、处罚金额与营业额相挂钩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六是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以专门条文规定银行股东的三方面加重责任,即:危机救助与风险分担承诺,对银行危机处置与恢复采用注资、其他支持及股东权利限制等措施,分担银行风险所致损失,促进股东更加谨慎地自行监督银行经营和作出经营决策。

  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

  建议从发行模式和产品形式上加大中小企业债券创新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将向大会提交关于完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议。

  他指出,在中小企业债券种类逐步丰富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中小企业债券规模还不大,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其背后原因包括发债主体门槛过高、投资主体缺位、涉嫌违规的“高收益”融资工具游离于监管灰色地带等。

  基于这些问题,赖秀福对完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降低发债主体的准入门槛。建议进一步降低发债主体的净资产、负债率等硬性指标,多引入相对性指标,转向关注企业成长性和创新型发展的软实力,重视企业的潜在价值,投资于“潜力股”。

  第二,丰富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一方面,建议修改相关法规,适度放宽对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要求,允许其购买低级别债券,将“能否投、怎么投”交由市场决定,同时可考虑发展专项投资基金作为高收益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另一方面,建议比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政策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债券投资的监管政策,如要求机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债券投资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财政奖励及税收补贴方面对投资者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此外,建议将我国高收益债券(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投资者范围限定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并取消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人数不高于200人的限制,这有利于解决高收益债券发行难的问题,也有助于提升高收益债券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赖秀福建议,可以从强化信息披露、改进债券评级机制、强化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机制建设三方面入手。例如,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搭建全国性的中小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和共享平台,降低协调成本。强化信息披露的追责,加大对虚假披露、误导陈述等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等的惩罚力度。再如,强化对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管控要求和评级质量信息披露,发挥外部约束机制作用;逐步取消债券发行的强制评级要求,推动评级机构评级导向的重心从发行人向投资人转变,并鼓励市场采用双评级或多评级。违约处置机制方面,则完善债券违约处置的相关法规制度,降低司法救济的成本,提高债券违约处置效率;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破产法院,发挥仲裁和市场化调解组织等机制作用,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债券风险处置渠道。

  第四,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债券创新力度。发行模式方面,可借鉴银行间市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进行创新,将多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整合,形成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统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一方面能降低发行人的综合发行成本,增加其发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分散投资风险,调动投资的积极性。创新产品形式上,一方面可考虑在中小企业债券中引入可转股条款,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债权可转化为股权,满足投资者在风险低于股权投资的前提下获得资本增值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债权转化为股权可将中小企业债券市场与中小企业股权流通的场外市场联系起来,二者的紧密结合将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债券的流通性,使其具备更大的投资价值。另一方面,可考虑在中小企业债券中引入分级机制。通过引入分级机制,进行结构创新,把中小企业债券与基金、理财产品、信托等产品捆绑之后,按照一定比例将产品划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优先级风险小,仅获得固定收益;中间级风险和收益均适中;劣后级风险高,可获得高收益。这样既可保障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和销售,又可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文爱华:

  多元途径助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当前农民收入依然不高,依靠自身的储蓄难以实现经济较快增长,财政投入有限,不可能大包大揽。在当前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必须配套大力发展乡村金融,引导资金和综合金融服务向农村地区流动,大力支持乡村振兴。”全国人大代表、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文爱华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他今年提出的建议是有关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乡村金融应该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2020年基本搭建乡村金融的总体框架;2035年实现乡村金融现代化,全面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2050年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那么,应该如何进一步丰富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手段呢?在文爱华看来,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发力。

  首先,应制定乡村金融相关法律,优化乡村金融顶层设计,为乡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政策目标、经营环境、组织形式、经营情况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尤其是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差异更大,需要在国家统一的金融框架下,出台专业性的乡村金融法律。”文爱华说。

  其次,应优化金融监管,加大政策扶持,为乡村金融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为此,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由主体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在监管部门内部单独设立乡村金融部门。在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方面,除了涉农贷款以外,单独增设乡村金融等方面的指标。并继续用好差异化准备金、农业贷款贴息、涉农机构补贴等工具,对乡村金融方面积极作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和激励。还应通过开放乡村区域金融远程操作限制,提升交易限额,允许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通过合作与代理的模式来发展部分业务等措施,将助农取款平台打造成综合化的支付平台。

  再次,应鼓励国有大型银行积极探索乡村金融新模式,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乡村金融新生态。国有大行应成立“三农”事业部或者乡村振兴金融部,依托金融科技和互联网技术,下沉服务重心,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在经营发展、经营服务、运维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打造全新的乡村金融发展模式。金融服务依托相关平台,实现从线下服务为主向线上为主、线上线下融合转变,降低金融机构成本,提升服务半径。在信贷方面从满足传统单一的农户信贷需求,向新兴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经营体系下综合多元的金融需求演进。

  另外,应加强平台建设,完善抵质押配套机制,促进乡村信贷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乡村信贷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整合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政务、农业农村综合平台建设,综合收集农户个人和农村企业的交易信息、财政补助信息、税收信息、产权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信息,并直接与相关金融机构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平台互联、数据互通’,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大数据信息研发推广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线上产品。”文爱华说。

  另一方面,要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范围,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机制。要加快完成农村财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并建立全国统一的查询平台和抵质押登记平台。农村相关财产权益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进行规范管理,可从法律上明确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相关土地权益抵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并建立完善农村财产价值评估、交易流转、处置变现等公开市场、交易平台和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土地经营权、宅基地、农机、农产品、农资等资产公开透明、交易活跃、规范顺畅的流转市场,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解决抵质押物的后续问题,以增强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

  此外,应加快农业担保、农业保险的发展,探索有效的乡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为此,在加快设立国家农业融资担保基金,切实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分担金融机构相关风险的同时,要进一步培育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意识,进一步加快农业保险推广。还应加快农产品期货的推广,积极探索“保险+期货”的农产品价格保险模式,以保险公司为媒介,利用期货市场价格机制,将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价格风险通过保险公司承保将价格标的转移到期货市场,分散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损失的风险。并从制度上杜绝利用期货市场进行投机操作的问题。

  最后,要加强金融普及教育,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安全。为此,要加强农村地区的基本金融知识教育和宣传,让农民群众熟悉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性,并推动农村征信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全面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强化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还要落实金融安全主体责任,形成以政府牵头、地方金融监管局为主、一行三局共同参与、其他各单位多方支持与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的金融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风险高发领域的日常监管,对暴露出风险隐患的及时清理处置。

  全国人大代表吴列进:

  尽快明确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属性

  全国人大代表、中盈盛达董事长吴列进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建议尽快明确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属性和法律定位。

  吴列进认为,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发展普惠金融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一直以来,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微企业与三农,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着积极作用,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些地方金融机构属性和法律定位一直未能明确,长期以“工商企业之名行金融机构之实”,在监管方面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严格监管,在税收、扶持政策、征信、统计等方面却无法享受金融机构同等或参照金融机构执行的待遇,存在诸多有形和无形限制,尤其税收负担远大于金融机构,既不利于行业自身发展,也不利于系统降低贷款利率水平,极大限制了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

  吴列进建议,一是尽快出台相关条例,从法律上明确把七类机构定性为地方金融机构,或地方普惠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使其同等享受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优惠支持政策,更好地提高他们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完善监管机制,国家相关部委做好顶层设计,同时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放更多的权限,使其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做好监管审批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

  建议南沙自贸区鼓励类企业适用15%税率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目前,广东自贸试验区涵盖三个片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简称“南沙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简称“前海自贸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简称“横琴自贸区”)。其中,南沙自贸区还叠加保税港区、国家新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区”优势。广州南沙肩负着重要的发展使命,要加快建设大湾区国际航运、金融和科技创新功能的承载区,成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在今年的个人提案中提出,自贸区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广州南沙一直以来缺乏区域税收政策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沙的发展,不利于南沙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建议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适用同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南沙向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看齐,争取鼓励类企业执行15%税率企业所得税。

  翟美卿表示,与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相比,广州南沙在政策支持力度上处于明显劣势。目前,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均执行鼓励类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企业还适用“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税收数据显示,2018年前海自贸区企业数量达17.5万户,横琴自贸区企业数量达46.1万户,企业地理密度分别为0.55万户/平方公里、1.65万户/平方公里,远远高于南沙的727户/平方公里。受此影响,2018年南沙自贸区实现税收收入39亿元,远远低于横琴自贸片区的181亿元和前海自贸区的446亿元。显然,广州南沙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劣势,严重影响了南沙吸引先进产业和企业落户的竞争力,成为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

  为此,翟美卿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在产业目录有所侧重和差别基础上,争取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同等适用15%税率企业所得税。自贸试验区肩负改革创新的使命,既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界限内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举措,也要在税收政策制度先行先试方面下功夫。相较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主打牌是深化与港澳的经济合作,南沙自贸区与前海自贸区、横琴自贸区均毗邻港澳,广东省委对南沙自贸区的定位是国际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建议结合南沙自贸区的发展定位制定产业目录,争取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同等适用15%税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产业目录有所侧重和差别,以适应三个片区的差异化发展需求。

  二是适时将自贸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推广至粤港澳大湾区。按照自贸区先行先试、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设立初衷,争取在自贸区政策成熟可推广的基础上,对注册在广州南沙的产业目录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逐步推广至大湾区内地9市。

  翟美卿表示,该建议提出主要考虑几个因素:

  其一,推动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变。区域税收优惠容易产生“税收洼地”,形成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适时将自贸区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转变为大湾区产业优惠政策,契合了整个大湾区的规划,湾区内符合条件企业都是受益对象,有一定的普惠性。

  其二,推进与港澳规则对接。目前除了法定减免税外,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与香港、澳门所得税(税率最高分别为16.5%和12%)相比,税负偏高。大湾区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已通过财政补贴解决,大湾区产业目录企业若能适用15%税率,则一定程度上实现内地两个所得税税负与港澳接近,有利于湾区资本、人才等要素流动。

  其三,促进大湾区内地9市产业优势互补。通过制定湾区各城市的“动态产业目录”,例如深圳重点发展金融、互联网、通信制造等产业,广州重点支持汽车制造、物流运输、融资租赁、人工智能等产业,可实行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减少湾区城市间的产业同质竞争。

(责任编辑:曾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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