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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联社改革背后无法绕开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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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河南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刊登《关于组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5家法人机构已分别完成内部公司治理程序,审议通过了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前,河南省联社拟组建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的方案已获得监管部门批复,并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因此,此次河南省联社改革方案调整的消息,备受市场关注。

  2022年11月,河南省联社改革方案获批的消息由当地媒体公开报道。次年6月,金融监管部门批复同意筹建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根据方案,河南农信系统将自上而下形成“省控市”“市控县”的三级管理架构,同时保留县域机构法人地位不变。在2023年11月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一个月后,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举行揭牌仪式,获得当地金融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揭牌到现在不足一年时间,改革方案已明确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转向统一法人模式,这意味着辖内部分县市行社法人地位不再保留,而是转变为省级农商行的分支机构。基于长期对县域金融的观察,记者认为,这背后有两个无法绕开的问题。

  问题一,河南省联社改革方案为何会调整?

  关于省联社改革,7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扎实推进2024年下半年经济稳进向好若干措施》提出,“推进河南农商行组建,统筹推动中小银行机构清收不良资产、清理问题股东、多源补充资本”。从文件内容不难看出,河南改组统一法人是为了更高效地化解机构风险、补充资本和改善股权结构。

  理论上,农信机构可以一家家地开展化险和重组。但在实践中,是否会选择统一法人方式开展改革化险,取决于该省金融化险资源储备情况。对于存量风险较大的省份来说,一家家化险重组的时间成本高、协调难度大,化险结果还可能有不确定性。因此,仅从机构化解存量风险效率的角度考虑,统一法人对于这类省份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这也提醒农信机构,无论未来以何种模式运行,有意识地储备化险资源都有利于整体的风险管理。

  问题二,农信系统如何在组建农商联合银行和省级农商行之间进行选择?

  金融监管部门多次强调,省联社改革应落实因地制宜、“一省一策”原则。截至目前,除河南外,已有6家省联社完成改制。其中,浙江采取自下而上参股的联合银行模式,山西、四川、广西组建农商联合银行都按照自上而下参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推进,辽宁、海南则组建了省级农商行。甘肃、贵州、湖北、江西等省份改革方案相继披露,均为拟组建农商联合银行。

  通过联合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组建农商联合银行与统一法人模式组建省级农商行,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是否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稳定。辖内农信机构化险路径可能成为影响省联社改革模式的重要因素,不过,省联社改革还应充分考虑到县域金融的实际发展需要。

  一方面,省联社改革方案的确定,应建立在对一省产业发展和金融资源分布、城乡差距、人口结构和流动特征等情况有足够认知的基础上。4个直辖市在多年前成立统一法人农商行的根据是,这些地区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经营区域较小且法人机构数量不多,统一法人模式在这些地区能够发挥出集中配置资源、提升经营管理合力和执行力等优势。在本轮农信社改革中,有同样特征的地区也可考虑这一模式。不过,在产业和金融资源不均衡、农业经营对农户家庭至关重要、城乡差距较大、县域资产价值发现仍有赖产业发展的地区,仍应根据实际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统一法人后,金融资源容易流向投资回报高的行业和地区,省级农商行在不同产业、地区相对均衡分配资源的难度加大;同时,总行上移拉长了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一线需求的距离,增加了农信机构掌握“三农”特色化信息的难度。

  另一方面,农信社改革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县市信用环境优化的发展需要。县域法人银行业务不出县、不跨县的监管要求的一大影响是,将机构发展前景与辖区信用环境绑定。因为无法将服务投向别处,县域法人要想在当地实现可持续经营,改善信用环境就成为其业务发展和资产质量提升的关键要素。而在统一法人后,一个县市的信用环境不再是影响机构经营的关键因素,信用环境需要以其他举措促进优化提升。

  因此,各省需要根据自身各方面的发展实际和化险需求确定改革方案,改革模式不应一刀切;除了改革模式选择,还要充分理解不同改革模式优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机制完善,也是本轮农信社改革的重点。

(责任编辑: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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