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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新规出台 为基层信贷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中付电签官网整理编辑: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尽职免责监管制度,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并且细化免责、追责情形,为基层信贷人员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其适用对象,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信贷不良容忍度目标。

  对此,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是做好普惠金融这篇大文章的配套制度。相对来讲,普惠信贷的客户群体风险会高一些,如果按照一般的监管要求,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银行机构缺乏支持普惠小微客户的意愿。因此,合理确定不良容忍度有助于提高银行机构敢贷、愿贷的动力。”

  针对银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通知》提出了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了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为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设置了清晰的“红绿灯”。

  具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认定时,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通知》明确了七类应免责情形,比如,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通知》还规定了四类可减责、免责情形以及七类不得免责情形。比如,经办贷款的不良率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可对相关人员视情况减责、免责。而相关人员若存在“弄虚作假,与借款人、中介等内外勾结,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等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

  《通知》特别提到,普惠信贷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普惠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优化普惠信贷尽职免责要求,能够鼓励客户经理放开手脚,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同时,这也是推动普惠金融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曾刚表示。

  《通知》还规范了尽职免责工作机制,主要流程包括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通知》要求银行在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中增加“申诉”环节,并强调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推动银行畅通申诉渠道,更好保护信贷人员权益。

  “尽职免责难以落实到位,除了观念理念问题之外,主要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可量化的标准和边界。如果免责标准过于宽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如果标准过于严格,就起不到作用。”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普惠信贷领域尽职免责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通知》所提到的银行内部的尽职免责,《通知》落实到位将起到促进基层机构和客户经理敢贷、能贷、愿贷的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抓好政策细化落实,《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部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提升可操作性。董希淼表示,金融管理部门还应持续督导银行机构,促进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普惠信贷各环节尽职情形的基本认定标准,将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等原则落到实处,最大程度打消基层客户经理的顾虑。

(责任编辑: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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